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協調處理了一起離婚行政登記案件,當事人隱瞞精神病騙取離婚登記后,再訴請法院要求撤銷,經法院協調,民政局自行撤銷離婚登記后,原告提出了撤訴申請。
原告李某與妻子黃某是結婚五年的夫妻,婚后雙方常常因小事爭吵。2009年6月20日,黃某經醫院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癥。三天后,夫妻雙方簽訂了,當日雙方就到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2009年10月8日,黃某的父親以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李某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效。2001年1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認該離婚協議書無效。原告為了盡快解決離婚問題,就要求民政局撤銷為他們作出的離婚登記。民政局以作出離婚登記時他們并沒有過錯,是原告故意隱瞞其妻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作出的離婚登記為由,拒絕撤銷離婚登記,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要求撤銷。
法院受理后,經審查認為,原告夫妻在辦理離婚登記時,黃華確實是患有精神分裂癥,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登記確實不屬雙方自愿,應該撤銷。經過向民政部門釋法析理后,民政局作出了撤銷原告夫妻離婚登記的決定,原告遂提出了撤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