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已成為夫妻感情的最大殺手。婚外情、婚外性行為,基本成為無法維系夫妻關系的根本原因。婚外性行為,目前,已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為對另一方的情感傷害也是顯而易見的,必然會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導致自殺。
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慮離婚時,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設法取得對方“不忠”、“有奸情”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權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滬、穗、深圳等各大城市,各種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后春筍應運而生。當事人抱著“捉奸取證”的心態,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來設法取證,那么,這些證據對于離婚果真那么重要么?費盡心機取得的“證據”在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一、捉到了“奸”,一定能得到精神賠償嗎?
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來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賠償的支持。為什么呢?
《》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法院支持賠償訴請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因為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在審判案件中,始終要以法律規定為準繩,不允許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前提下,運用“自由心證”原則,利用自己的判斷和良知來審理案件。既然《婚姻法》46條僅規定四種情況才能適用損害賠償,且未加兜底條款,法官就不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范圍。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一方捉到了“奸”,甚至鑒定孩子不是親生,甚至另一方發現了非己的私自子,就能證明過錯方與第三者有“同居”關系嗎?
捉到了“奸”,并不能證明過錯方與第三者有同居關系。“同居”與“通奸”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內有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事實,這個期限一般會被定義為三個月以上。而通奸行為,可以發生在一個小時內,時間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徑庭,決定捉到奸,也不能證明同了居。
在許多人眼里,發現了配偶與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認為他們之間有同居關系。這也是一種誤解。為什么呢?有了孩子,只能證明兩者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但不能必然證明有同居的事實。發生N次性行為,也可能會導致懷孕發生一次性行為,就可能導致懷孕,因此,配偶與第三者有私生子,不能代表他們之間有“同居”行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賠償。
三、還有必要“捉奸”嗎?
雖然證明另一方有不正當性行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賠償,也并不意味著沒有必要去取這方面的證據。原因何在?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若干意見》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處理案件。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于無過錯方財產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費取證成本不高的情況下,證據,還是越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