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過馬路”已然成了一種陋習的代表,行人可以肆無忌憚的在馬路上橫行。很多人認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往往是機動車,而行人一般都是被害一方,但如果是由行人的主要責任導致的交通事故,行人是否也可以被認定為交通肇事?上海交通事故律師表示行人在交通肇事中負主要責任的,也可以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路上行人作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罪案件。成都一名67歲老人橫穿馬路時,與摩托車發生碰撞,引發交通事故,導致摩托車車主死亡,最終該行人獲刑一年半。案情回顧:成都市民羅某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成都市錦江區某路段時,遇行人陳某某從其行駛方向由左至右跨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橫過機動車道。羅某所駕摩托車與陳某某發生碰撞,車輛受損,羅某與陳某某均受傷,后羅某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幾天后死亡。經認定,陳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公訴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錦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滬律網提示:我國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該罪的主體不僅包括了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不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導致交通肇事,也包括了行人不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表示:機動車、非機動車等自然要遵守交通規則,而行人也要遵守交通規則,要形成強烈的交通安全意識,不隨意橫穿馬路、闖紅燈等,否則行人也可以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