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6日,濱州高新區的一男子酒駕、毒駕闖崗后肇事并且逃逸,因涉嫌妨礙公務罪已被刑事拘留,他還要承擔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責任。上海交通律師在交通肇事中毒駕和酒駕的危害性相等,都是交通肇事中的嚴重情形,同時要注意在危險駕駛罪中毒駕不是法定情形。
當晚,大隊民警在黃河大橋南設立檢查點開展酒駕整治,9:30分左右,一輛魯M16P**的黑色朗動轎車在離檢查點50米處,車速突然加快,撞倒1名行人和1名騎電動車的過路人后,非但不停車反而繼續加大油門逃竄,在前方值勤民警對其攔截時,駕車直沖向民警。隨后,值勤民警立即通過對講通知,對該車布控攔截,最終在205國道新一路將該車成功攔截,在眾目睽睽之下該男子先是不承認是自己開的車,在民警批評教育下才承認駕車的事實。經了解,該車駕駛員叫王某輝,今年29歲,是小營街道辦事處某村村民,剛剛在市區喝完酒正準備回家,看到交警查酒駕,心里害怕想逃走,不小心撞倒了行人后,更加慌張。因其酒后駕駛的交通違法行為,民警將其帶到濱醫附院進行抽血檢驗時,發現王某輝精神恍惚,疑似有吸毒癥狀,遂又將其帶到交警支隊特勤大隊進行了吸毒檢測,現場尿液檢測結果呈陽性,為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面對檢測結果,王某輝仍然是故伎重演,稱自己一直吃藥,可能藥物成份致使檢測結果呈陽性,民警告知任何藥物成份都不會含甲基苯丙胺,在鐵的事實面前,王某輝終于承認酒駕毒駕的事實。目前該男子因涉嫌妨礙公務罪已被高新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等待他的還有酒駕、毒駕、交通肇事等處罰。
滬律網提示: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實害結果才構成犯罪,同時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示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造成的危害結果有過失,雖然行為人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具有故意性,但這是行政法上的故意,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上海交通律師表示:正常情況下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并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時,才以交通肇事罪認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王某輝即是酒駕又是毒駕,只要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主要責任,就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再加上逃逸,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