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女和某男,1978年結婚。均是。此之前,某男所住房,是承租的單位的公房。1999年,某男癱瘓在床。某女嫌惡之。遂感情惡化。某男提出離婚。正中某女下懷。雙方于2002年離婚。女方提出自已沒有地方居住。所以要暫住原來的房子里。法院判決:1、雙方解除。2、房子某男住10平方米,女方住6平方米。雙方服判。2005年,某男單位進行房改。某男的子女去單位代某男提出房改申請。某女認為自已也應該享受房改的福利政策。復發生爭執。
某女能享受房改的福利嗎?
答案是否定的。
房改,只有承租人,才能參加房改。顯然,本案中,某男是房子的承租人。而某女,只是一寄居人。在離婚判決書,只判定某女居住。這一點,是從某女離婚后,暫沒地方居住出發,等于某男在住房上,給了某女補償。而并不是判定某女承租了那6平方米。所以,某男還是承租人。房改中,也只有某男能以承租人身份享受福利。
但,從法律上而言,在離婚時,某女是有承租權的。共同居住5年以上,就有了承租權。
關鍵是:某女在離婚時,只提出了自己沒地方住,要暫住。沒有提出自已要承租這個概念。而根據民事審判的原則,當事人提出什么請求,就審理什么請求。因此,法院只判定你可以暫且使用。男方有義務讓你使用。
女方只要求了“使用”,沒有要求“所有”。以致導致今日的無權享受房改福利。
所以,離婚時,千萬別想當然,或自己看點有關法律,就自信從事了。法律,是個相互邏輯聯系的系統。非專業人士,看過相關法律之后,難免掛萬漏一。做不全面。最好咨詢下法律人士,尤其是專業從事某領域法律服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