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我老公這幾年都基本不回家,不管我和孩子。他在外面有好幾個女人,還有一個女人曾經聯系過我,說我老公欺騙她的感情。我現在很痛苦,決定離婚。我多次咨詢,得到的答復都是說我應當搜集我老公有第三者的證據。我想問問,到底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證明我老公有外遇呢?
回復:所謂證據,是指已經發生的事件所留下來的痕跡,憑借這些痕跡我們可以去還原事實,判定是非。既然證據是一種“痕跡”,那么證據在我們搜集它之前就已經客觀存在。具體到每一個案件,會根據事實的發生有不同的證據。民事訴訟證據類型大致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因為你現在碰到的這類事情隱蔽性比較強,搜集證據比較困難。根據常見的情況,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搜集證據:1、書信、日記等;2、通話清單、短信;3、照片、錄音、錄像;4、證人證言;5、當事人自己的陳述等。另外,在不同的案件中還可能存在一些其他的證據,需要當事人自己用心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