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以書面的形式表現出來。那么這樣的財產協議在離婚時的效力又如何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夫妻財產協議原則上有效,但是如果違背了《合同法》、《民法總則》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則也無效或者效力待定。
2010年2月,小周(女方)與小王(男方)自由戀愛,很快便進入熱戀,于是雙方便在2011年結婚,婚后生活很好,不就小周便懷孕了,于是在2012年生了個兒子王佳,孩子出生后小周便把工作辭去了,在家盡心盡力的照顧孩子和家庭。
夫妻兩人在2013年訂立財產協議,約定:涉案財產中的三套房產歸小周所有(第一套房為小王婚前購買的,登記在小王的名下,貸款已還清;第二套房為婚后購買的,目前正在還貸,登記在雙方名下;第三套房為婚后購買的,登記在小王、小周及兩人之子王佳名下),對外全部債務小王償還(包括在銀行的剩余貸款)。之后生活還算過得不錯,但是好景不長,就在2014年,小周認為小王有外遇,兩人矛盾不斷。后小周訴至原法院要求與小王離婚,并按照協議分割夫妻財產。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二人的財產協議因有失公平,法院不予采納。基于公平的原則,確定各自所得財產的份額,判決涉案房產中第一套房產歸小王所有,但小王應向小周支付婚后共同還貸的小周支出的部分;第二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三套房產為小王、小周與王佳共同所有。在本案中,小周,小王協議約定夫妻的財產都由女方小周所得,而男方小王則承擔主要債務,所以此協議顯失公平,所以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滬律網提示:夫妻財產協議屬于民事合同,其既有人身屬性,也有財產屬性,因此夫妻財產協議不僅要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還要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沒有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出現。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和《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序良俗,在顯示公平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利益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的財產協議違背了夫妻婚姻關系的平等原則,顯示公平而不能被法院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