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婚內出軌,并和第三者生育一女,出于愧疚的心理,男子在和結發妻子離婚的時候約定將自己新蓋的房屋中的三套留給前妻和三個子女住,然而在再婚后,該男子和現任妻子便想將前妻趕出新房,并且鬧到了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并沒有支持男子的訴訟請求。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有離婚協議約定的情況下,一方不得隨意的撤銷或者變更協議的內容,除非確有欺詐或者脅迫的事實存在。
劉某軍與王某云于1964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二子。后劉某軍婚內出軌,與陳某美于1987年生育非婚生女劉某倩。王某云在發現丈夫出軌后,于1988年3月在村干部調解下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后,劉某軍擬新建房屋5大間、東屋3間,蓋好后由王某云住東邊的一間和東屋兩間,其他房間由劉某軍及3個子女住。1989年2月,劉某軍與王某云經法院調解離婚,并出具離婚調解書。同年7月劉某軍在該村申請宅基地一處建設新房。房屋蓋好后由劉某軍與王某云及其子女按協議居住。后劉某軍搬至城里,3個子女婚后也居住他處,現該房屋一直由王某云居住。劉某軍與陳某美于2008年登記結婚。上述房屋于1995年11月取得《山東省城鎮私房所有權證》,登記所有權人為劉某軍,共有人為劉某軍、陳某美、劉某倩。現劉某軍、陳某美、劉某倩向法院起訴主張該房屋系3人共同所有,王某云無權居住,要求王某云停止侵占、搬出房屋、騰空院落。東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軍與王某云在涉案房屋建設前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中對房屋作出了分配,明確約定劉某軍、王某云及其子女具體居住的房間。從該房屋的建設、分配及實際居住情況看,王某云有權居住該房屋,故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劉某軍、陳某美、劉某倩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劉某軍和王某云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兩人離婚后王某云可以居住三間新房。該約定系雙方在村干部和調解主任的見證下達成,不管是劉某軍對于出軌的內疚還是幫助生活困難的王某云,該約定都是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也不存在受欺詐或脅迫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滬律網提示:通常來說,夫妻在離婚后應該人財兩清,但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保護弱者利益的原則,男女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將自己的房產交于另一方居住,但所有權的歸屬不會因居住而發生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