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執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申請人拿到了被執行人返還的彩禮款。上海離婚律師對該執行案件發表看法:隨著彩禮數額的日益加大,彩禮返還的問題也越來越受關注,各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應當不局限于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返還情形,不斷地進行摸索,共同探尋出正確的規律。
2015年春節期間,家住安徽省界首市沙北某村的劉某與鄰村的王某相識,兩人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定親時,王某給付劉某彩禮16.6萬元。2016年5月1日,兩人登記結婚,新婚之夜,妻子發現丈夫存在生理缺陷。次日清晨,妻子回到娘家。此后,王某多次接妻子回家,均遭拒絕。2017年7月,劉某訴至界首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法院為給原、被告一個修復夫妻感情的機會,判決不準許離婚。半年后,劉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劉某酌情返還被告王某彩禮款12萬元。判決書下達后,劉某認為雙方離婚的責任在被告,因此不愿返還彩禮款。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劉某逃避執行離家外出。人財兩空的申請人幾乎天天到法院執行局討結果。執行法官查詢到劉某的銀行賬號,但賬號無存款。9月3日,銀行方面傳來消息,劉某有一筆大額款項進入該賬戶,執行法官立即對該筆存款進行了扣劃,并及時送到申請人手中。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本案中,王某和劉某結婚后的第二天,劉某就因王某存在生理缺陷而回娘家,兩人在客觀上并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實,因此在兩人離婚時,王某可以要求劉某返還部分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指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當結婚的目的沒有實現時,給付彩禮的目的即沒有實現,給付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但即使結了婚,如果在事實上并未共同居住,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就離婚的,那么給付方也可以要求對方返還部分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