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戀愛期間,男方幫助女方償還了一筆債務,但是當男方向女方催要代還款項時,女方卻認為這是男方給自己的無償贈與,自己不需要償還,于是男方便將女方告上了法院,法院認定涉案款項屬于婚約財產,
原告莫某和被告鄒某在2014年3月至11月期間是戀人關系,在兩人戀愛之前,鄒某向案外人墻某出具借條借款79000元。2014年4月到5月期間,原告莫某先后向案外人墻某轉賬兩次共計78000元,用途載明:鄒某還借款。同時,墻某出具收條一張,載明鄒某還清墻某借款。2019年3月1日,原告通過電話向被告催要其代被告償還的墻某借款78000元,被告表示等經濟寬松了償還。鄒某主張案涉 78000 元系二人戀愛期間,莫某自愿幫其償還借款,系無償贈與。莫某主張案涉78000 元是給付的婚約財產,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現雙方締結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鄒某應當返還。法官表示,雖鄒某主張案涉款項系莫某對其的贈與,但并未舉示相關證據證明莫某有過幫其清償債務系無償贈與的意思表示,且鄒某在莫某一審中提交的通話錄音中明確承認經濟寬裕后將會償還案涉款項,鄒某的主張無事實依據,莫某在雙方戀愛期間幫鄒某償還了大額債務,并保留鄒某向他人借款的借條,并非無條件的贈予,不同于情侶戀愛期間小額贈與性質,故案涉款項 78000 元應為婚約財產。后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故鄒某應當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