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駕駛電動車的過程中,因路邊臨時停靠的車租車中的乘客開門下車,被撞到后受傷,經鑒定為一級傷殘。女子將出租車公司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出租車公司和保險公司需要賠償女子300多萬元。
王某訴稱:2017年4月的時候,被告張某駕駛的出租車臨時停車,乘客下車開門,自己騎著電動自行車因為躲閃不及,摔倒受傷。后經認定,出租車司機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認為出租車公司與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遂起訴要二被告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00余萬元。法院判決認為:此次事故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因事故發生時張某系出租車公司員工,所以,王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出租車公司承擔。最終,法院判決出租車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300多萬元。
問題1:張某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那么為何出租車司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律師表示到: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1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張某作為出租車司機,其在駕駛出租車接送客人的期間,是屬于執行出租車公司的工作任務,因此張某因其過錯對王某造成的損害,應當由用人單位,即出租車公司對王某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出租車公司在對王某承擔了侵權責任后,可以向張某進行追償。
問題2:交強險的性質是什么?為什么保險公司首先需要在交強險的限額內對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到: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機動車必須投保交強險,這一方面是為了減輕機動車的所有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所需承擔的賠償,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障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夠得到賠償。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作為承保交強險的承保人,首先就需要對受害的王某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這種賠償責任是有限額的,交強險限額以外的賠償,則需要由出租車公司來承擔。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表示到:首先,從交通安全的角度看,機動車在人流和車流量較多的地方臨時停靠時,一定要注意四周是否有行人以及其他車輛,車上的人下車時也一定要注意查看后方是否有人或者有車,因為在開車門的那一瞬間所形成的視覺盲區足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其次,從保險的角度看,保險能夠最大程度地較少損害,對于機動車來說,交強險是必須要投保的,除此之外,其他車輛的商業保險,也能夠減少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的各種損害或者是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最后,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后,當事人一定要及時地報警,保護事故現場,避免損失的擴大,而破壞交通事故現場,甚至逃逸的,不僅會造成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而且還可能會觸犯刑法,在承擔民事責任的同時可能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