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低下患者和正常人的婚姻是否有效呢?上海婚姻律師結合下面的案例來進行詳細的說明,智力低下并不能成為婚姻無效的事由之一,因為即使是智力低下的患者,也可以生兒育女,所以這種婚姻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因為夫妻一方智力低下導致婚姻無法繼續維持的,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
智力低下的陳某某與智力正常的許某兩人于2008年11月在雙方父母包辦下辦理了結婚登記,雙方婚后在一起生活。經司法鑒定,陳某某精神發育遲滯,智力低下,處理事務的能力低下,對戀愛、結婚以及離婚不能理解,智商小于32,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后陳某某的父母王某、陳某向法院申請許某、陳某某兩人的婚姻無效。對許某、陳某某的婚姻效力認定,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許某、陳某某的婚姻關系無效。本案存在我國婚姻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婚姻關系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許某、陳某某的婚姻關系有效。本案不屬于我國婚姻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婚姻關系應屬有效。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陳某某雖然智力低下,但是這并不屬于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陳某某也應當和正常人一樣,享有結婚并且生兒育女的權利,所以陳某某和許某的婚姻是有效的,當然許某也可以兩人的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滬律網指出:本案中所出現的“父母包辦婚姻”是違背了婚姻法的,因為婚姻是自由的,不能受到任何人的強迫,所以即使是父母為子女包辦的婚姻也是為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只有完全基于男女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婚姻才是真正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