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三年多,還生育了一個女兒,后來兩人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這是為什么呢?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在事實上成為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較長的時間,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在客觀上實現了,因此在分手后男方無權再主張女方返還彩禮。
徐某訴稱:自己與張某經媒人介紹相識,2017年農歷2月份訂婚,2017年農歷6月份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儀式,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此期間自己先后給付張某彩禮款共計156000元。后生育一個女兒徐某某,但張某不盡撫養義務,經常無故離家出走,從2019年2月份張某回娘家后至今未歸,雙方不再共同生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張某返還彩禮款156000元,徐某某歸自己撫養,張某承擔撫養費。張某辯稱:兩人系自由戀愛,雖沒有辦理結婚證,但雙方共同生活長達三年多并生育女兒,且彩禮已用以共同投資開店、日常生活開支,故彩禮不應返還;雙方女兒至今尚不滿3周歲,徐某曾在共同生活中對自己多次實施家暴,若由徐某撫養其子女,不利于孩子的成長,請求法院判決女兒由自己撫養。法院審理后認定:原被告因未到法定婚齡沒有領取結婚證,但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近兩年時間,且已生育一女,故不符合返還彩禮款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訂婚錢、結婚彩禮款的訴請,不予支持。其他錢款系原、被告之間的自愿贈與行為,原告現主張被告返還,于法無據,也不予支持。同時,考慮到徐某某長期且現隨原告生活的事實,根據不改變子女的生活壞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的原則,結合本案事實,女孩徐某某應由原告徐某撫養為宜。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決張某在沒有和徐某登記結婚的情況下,也無須返還彩禮,是因為法院認定兩人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居住了多年,并且還生育了女兒,徐某給付張某彩禮的目的已經在事實上實現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滬律網提示:在通常情況下,情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分手的,屬于應當返還彩禮的第一種法定情形,如果男女雙方在分手前已經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彩禮一般是返還一部分,而如果雙方在分手前已經共同生活了較長的時間,并且還生兒育女的,那么彩禮一般是不用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