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為患有腦出血,在生活起居上需要人照顧,但是妻子沒有在丈夫身邊進行照顧,丈夫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妻子每個月支付扶養費,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婚姻律師解釋到,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互相負有扶養的義務,當夫妻一方在對方需要扶養而不扶養時,對方是有權主張扶養費的。
柴某訴稱:其與被告于某系夫妻關系,婚后共同生活30年,原告于2019年9月份患腦出血,現日常生活起居需人照料。被告作為妻子不盡扶養義務,現與原告分居生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用共同積攢的存款為被告繳納了社會基本養老費用,現被告已辦理退休,享受社會養老保險退休金待遇,被告對原告不聞不問,原告現無生活來源,只能靠兄弟姊妹接濟度日。因原告無生活來源,只能要求被告盡扶養義務、每月給付扶養費1000元,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于某辯稱,我不同意給錢,我房子給他了,他有病的時候沒讓我處理,沒有通過我,都是他姐和妹妹給他辦理的,工地也給錢了。法院認為:本案中,作為丈夫的柴某因病致行動不便,特別需要妻子照顧時,作為妻子的于某卻未在丈夫身邊照顧,未履行妻子義務。現柴某無經濟收入且患病行動不便,生活陷入困難,現居住在養老院,作為妻子的于某依法應對柴某盡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庭審中柴某主張于某每月退休金2300元,于某對此不予認可,雖柴某對此未提交證據,但法院在核實于某自然情況時其自述系退休人員,于某亦自述現打工收入每月為3900元。結合柴某還有兒子應當依法盡贍養義務及于某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等因素,酌定于某每月支付柴某800元扶養費為宜。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柴某因為患有疾病而在生活上需要人照顧,于某作為妻子在此時應當對蔡某盡到扶養的義務,但于某沒有在柴某身邊照顧,沒有履行扶養義務,因此于某應當在其經濟能力范圍之內對柴某支付扶養費。
《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滬律網指出:扶養費是基于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而產生的,當夫妻一方應當對另一方承擔扶養義務而沒有盡到扶養義務時,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以支付扶養費的方式,來代替其應盡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