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丟失身份證后,在打算和男友結婚時,卻發現自己在異地已經和他人“被結婚”并且“被離婚”,女子只好將民政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銷婚姻登記記錄,但是法院均以超過撤銷權的訴訟時效為由而不予受理。
蘇女士在丟失身份證后,與男友去民政局登記結婚時,發現自己已經和一名李姓男子在河北省保定市唐縣?“被結婚”,兩天后又“被離婚”。因出現了被結婚、離婚的登記記錄,她無法和男友完成登記,她擔心“被結婚又被離婚”這件事會在買房、子女讀書、信用記錄等方面給他們帶來隱患。蘇女士遂將唐縣民政局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前述記錄,但一審和二審法院都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法規,蘇女士提起的撤銷婚姻登記及離婚登記行政行為的訴訟已經超過5年訴訟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該事件也因此陷入僵局。后經新聞媒體的介入,唐縣民政局最終同意撤銷相關記錄后,蘇女士將可以用未婚身份來該處登記結婚。這一事件才得以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滬律網提示:誠然,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的撤銷權的訴訟時效為五年,但是本案中蘇女士實質上不是在行使撤銷權,因為蘇女士和李姓男子之間的婚姻已經解除了,蘇女士只是想撤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這不應當受到訴訟試的限制,民政局本著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也應當配合蘇女士刪除相關婚姻登記信息,以免給蘇女士帶來更多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