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在父親生前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在父親離世后兒子以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要求繼母搬離房屋,但是繼母認為自己對房屋享有居住權,雙方因此僵持不下而對簿公堂。上海遺產繼承律師了解到,法院審理后,認定了繼母基于父親的遺囑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
老李有三段婚姻。第一段婚姻生育了兒子小李。2004年買了一所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第二段婚姻只維持了一年。柯某是老李的第三任妻子。2015年,老李立下遺囑并辦理公證。2017年老李將房子提前過戶給了小李,但老兩口仍然照常居住在內。然而,2021年1月老李一去世,小李就以所有權人的身份更換了門鎖,要求柯某限期搬離。柯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保障其對房屋的居住權并辦理居住權登記。小李辯稱:房子購買于父親與第二任妻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親擅自設立居住權的遺囑是無效的;父親于2017年就將房屋賣給了自己,說明已經不打算讓柯某繼續居住,原來的遺囑不必再履行;自己現已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柯某沒有登記居住權就是沒有設立,自己也不同意繼續為柯某登記設立居住權。老李的第二任妻子表示,二人離婚時已明確沒有其他財產爭議,自己和房子沒有瓜葛。因此,離婚后老李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房產。關于房產過戶的具體情況,法庭也進行了核實,父子雖簽訂了買賣合同,但交易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且小李沒有實際支付購房款的憑證。法院審理后認為,老李將房產提前過戶給兒子,從客觀結果上看與遺囑安排并不矛盾,過戶之后老李并未撤銷遺囑,且主動向民警要求協調解決柯某居住問題,其未改變安置柯某居住的意思表示。小李在獲得房產所有權的同時,也應當尊重老李的意愿及柯某享有的居住權益。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了柯某的居住權,并要求小李配合柯某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一審判決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問題1:《民法典》規定下的居住權是什么??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民法典》首次規定了居住權,第366條規定了: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71條又規定了,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同樣參照本章關于居住權的規定。因此,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基于合同的約定或者遺囑的規定,對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居住權人能借以滿足自身生活需要,但是居住權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
問題2:本案中柯某的居住權為何能被得以支持?
律師表示:老李在生前立下遺囑,柯某可以在老李去世后繼續居住在房屋內,而老李是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后去世的,故可以適用居住權的相關規定,而通過遺囑獲得的居住權自遺囑生效之日起即為設立。小李雖然和老李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并且小李也沒有實際支付相應的款項,老李實際上是將房屋贈與給了小李。但小李獲得房屋的所有權是在老李簽訂遺囑之后,此時已經存在居住權,柯某依遺囑的規定可以確認享有居住權。
問題3:老李的遺囑為何是有效的?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提示:《民法典》第1153條第1款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小李以此提出質疑,認為老李在遺囑中處分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但是經老李的前妻確認,老李對涉案房屋享有全部的份額,老李有權就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額設立相應的遺囑,所以本案中關于居住權的遺囑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