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中介公司和房東簽了資產管理服務合同,由公司裝修房屋并對外出租,每個月支付房東預期收益。后來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了該合同,但是中介公司沒有按約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房東便將房屋的鎖給換了,中介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審理后,駁回了中介公司關于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
上海房產律師】無責解約后,中介公司仍起訴房東承擔違約責任" width="720" height="488" />
某公司訴稱,2021年3月,公司與魏某簽訂《資產管理服務合同》。合同約定魏某將其名下位于海淀區某處的房屋交由公司運營管理,期限為2021年5月至2024年8月,某公司每月支付魏某預期收益7000元。合同簽訂后,某公司依約支付服務質量保證金并裝修配置房屋后開始對外出租。2022年5月8日,魏某向其提出解約并要求清空房屋。某公司于當月與租客辦理解約,并向租客支付違約金8000元。但魏某未按約與某公司辦理解約手續、支付違約金等,還于2022年5月底擅自換鎖將房屋收回。某公司因此不能繼續出租運營該房屋,前期投入成本無法收回并額外向租客支付了違約金,因此訴求魏某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魏某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顯失公平、某公司備案的房租金額與實際不一致且未按約更換木地板,故其提出解除合同。雙方協商后已口頭達成無責解約協議,某公司承諾交付房屋并結清當月產生的房租及物業費用。后某公司未履行承諾,其才通過換鎖收回房屋。故請求駁回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并反訴要求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等費用。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資產管理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雙方是否構成無責解約。根據魏某提供的錄像及證人描述,魏某于2022年5月8日在某公司處與某公司工作人員經協商后就無責解約達成一致。某公司承諾于5月26日向魏某交付房屋,該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魏某于5月27日實際收回房屋,故法院確認某公司與魏某簽訂的《資產管理服務合同》于2022年5月27日解除。雙方已就無責解約達成一致,因此對于某公司和魏某分別主張的各項違約金、某公司主張的裝修配置折舊費等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某公司向魏某支付了服務質量保證金,魏某對此予以認可,現某公司主張返還該筆保證金,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房屋租金,根據房屋租金的計算標準,法院予以確認。關于廚房臺面修復費用,魏某收房時廚房灶臺臺面雖有損毀,但根據現有證據,不排除系承租人合理使用所產生的正常損耗,故對魏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關于門鎖更換費用,因某公司未予配合辦理房屋交接手續,魏某自行更換門鎖的行為亦屬合理,但其所主張費用過高,法院予以酌定。
問題1:本案的合同能否被解除?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562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的資產管理服務合同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無責解約,這實際上就是達成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該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問題2: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無責解約的約定是否有效?
上海房產律師指出:由于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解除合同時約定了無責解約,該約定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某公司無權再以違約責任的名義,再要求魏某就某公司向租客支付的違約金以及裝修成本承擔。
問題3:本案中魏某抗辯的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顯失公平、某公司備案的房租金額與實際不一致且未按約更換木地板,若以此為由主張某公司存在違約責任,能否得到支持?
上海房地產律師解釋到:若本案中沒有約定無責解約,那么魏某在反訴中,如果真的能舉證證明某公司備案的房租金額和實際不一致,并且沒有按照約定更換木地板,那么某公司確實存在違約責任。而至于合同顯失公平,《民法典》在第151條規定了: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