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向李先生租了一街面房經營點心,因該租賃房屋拆遷未繼續經營,導致經濟損失,張小姐將出租人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8萬余元經濟損失。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因雙方簽署了相關協議,駁回張小姐的訴請。
2003年12月,張小姐向李先生租了一街面房做點心生意。二人簽訂了租賃協議,約定租賃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7年12月,為期4年的租賃合同。因張小姐銷售的包子、酥餅以及麻花等十多種商品生意不錯,因此在2008年1月,張小姐又與李先生續簽租房協議,約定租賃期限延長一年,至2008年12月底到期。
但在2008年3月初時,因地區改造拆遷需要,張小姐與李先生共同簽署“改造拆房通知書”,通知書明確該房屋由李先生拆除,協議中沒有明確以后的街面房必須由李先生解決,但李先生可以提供幫助,因此在第二個月,李先生即介紹朋友的一門面,請張小姐與其他承租人摸號,但張小姐沒有摸到。就此從4月份之后張小姐再也沒有從李先生處租賃到其他房屋。為此,張小姐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賠償辦理工商、衛生證件費用,以及店面裝修費和營業損失等8.6萬余元。
李先生認為,有關單位曾明確告知2008年3月將拆除該房屋,故自己已多次通知張小姐搬遷。為此在2008年3月,雙方簽訂了改造拆房通知書,協議書中解除了2008年1月與張小姐的租房協議。張小姐租用的房屋被拆除后,李先生曾幫助其租房,但張小姐與其他承租人摸號時她沒有摸到,所以沒租到房屋。至于張小姐的損失,是她自己造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法院認為,張小姐與李先生簽訂的改造拆房通知書,雙方約定:因舊房改造,張小姐租賃的上述房屋在2008年3月拆除,張小姐停業后與李先生共同協商落實繼續經營生意。由此可見,雙方對拆除房屋達成了一致意見。房屋拆除后租賃物不復存在,則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只是合同雙方理應合理預見的結果。改造拆房通知書系原租賃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該通知書應視為協議解除2008年1月的租賃合同。
現房屋已拆除,房屋裝修并不能給李先生帶來任何添附方面的利益。李先生對張小姐訴請中的裝修損失也不存在過錯,故不能依添附規則要求李先生補償裝修費用損失。對于營業損失,改造拆房通知書中只是約定雙方共同協商給張小姐落實店面,因此李先生并沒有必須給張小姐落實店面的義務,對于協議解除后擴大的損失,張小姐自身具有一定過錯,李先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協議解除時未對其他損失如何分擔予以約定,故應視為協議解除后各方的損失各自承擔。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