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先生訴稱,婚后不久兒子便降臨人世,一家三口其樂融融。可不久夫妻雙方因種種原因,于2006年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商定5歲的兒子隨喬先生共同生活,妻子陳女士每月給付撫育費500元,并可以在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五16時至次周的周一早上8時探望兒子。看著兒子一天天地長大,雙方也相安無事,可自從兒子進入小學讀書后矛盾出現了。喬先生認為如果繼續按照這樣探視,肯定會影響兒子的正常學習生活秩序。為此,喬先生與前妻協...
據了解,何某與前妻林女士于2004年2月份協議離婚。離婚時兒子年僅7周歲,當時雙方約定,孩子由父親何某撫養,但是,林女士有權探望。但離婚后,林女士很快就到上海工作。林女士曾向法院申請,希望寒暑假接兒子到上海共住,這一請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法官說,探視權是和相對的一種權利。父母離婚后,沒有撫養權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視權,這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不得剝奪。何某妨礙林女士探望兒子...
《》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原來,王女士和張先生婚后沒有生育子女,雙方對家中飼養的小狗“威威”都很寵愛。張先生說,“威威”是一條松獅犬,金黃金黃的毛發,憨憨的樣子,很逗人喜愛。自己是看著“威威”一天天長大的。狗是有感情的動物,見不到男主人,會很傷心。因此離婚后,希望王女士允許自己享有對“威威”的探視權。
而王女士則認為寵物狗“威威”一直是自己在照料,張先生工作很...
王某與李某原系夫妻,2002年2月生育一女叫李娜。2004年11月,夫妻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李娜隨李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負擔女兒生 活費100元至女兒18周歲止,女兒的醫療費。教育費由李某負擔。離婚后,李某一度協助王某探望女兒,近來,王某、李某為探望女兒產生糾紛,王某遂訴諸法院,要求法院對其應當享受探望女兒的權利予以明確,即每月探望女兒二次,于每月雙周的周六上午8時30分至李某家中接女兒回家,...
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
今年2月18日,凌某與丈夫徐某協議離婚,約定兒子隨父親徐某共同生活,母親凌某隨時隨地有探視權利,且每個月可以把兒子領回去居住6天。但凌某依約定去徐某處領兒子時,卻遭到了徐某的拒絕。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及具體探望的方式時間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的規定,被告拒絕原告行使探望權既違背了雙方的約定,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兒子隨父親朱先生共同生活,母親小靜每月給付生活費30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雙方各半負擔。雙方又口頭協議,小靜每個周末探望兒子一次。但離婚才一個多月,朱先生就拒絕小靜探望兒子,今年春節后小靜向法院起訴,要求每星期探望兒子一次,每次不少于24個小時,并且在寒暑假及新版的法定假期間,兒子在身邊連續居住2-15天。朱先生認為,原告沒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按時支付撫育...
申請執行人楊先生 被執行人董女士 一、案情 楊先生與董女士原系夫妻關系,1998年1月17日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小翔(1996年2月9日出生)由董女士撫養,楊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00元。楊先生每次交付撫養費時,探望小翔約30分鐘。2001年5月,楊先生以董女士侵犯其探視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自本判決生效后的每月第一和第三個星期六上午9時,楊先生從董女士處將小翔接走,當天下午5時,楊先生將小翔送回董女士...
前妻帶女兒東躲西藏 今年40多歲的王偉稱,他和前妻劉娟(化名)1991年結婚,1995年生下女兒瑤瑤。1997年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法院判女兒歸妻子撫養,他每月給女兒支付200元生活費。 “這以后,劉娟就帶著女兒東躲西藏。”王偉說,離婚后前兩年,因太想見女兒,他多次找到前岳父家,但均被拒之門外。不久,等他再次找上門時,女兒干脆沒住外公、外婆家了。經多方打聽,他得知女兒被前妻帶到渝中區的一親戚家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