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關于房產遺囑繼承的提示咨詢者:我父親名下有一處房產,父親生前立下遺囑該房產由我繼承,母親健在,我另外有其他幾個兄妹。當時父親立遺囑的時候,母親和其他幾位兄妹均同意由我繼承該房產,并且在遺囑書上面簽字。現在我想該房產過戶到我的名下,我母親也同意將自己的份額給我一個人,而其他幾位兄妹對于我一個人繼承該房屋可能存在異議,我該怎么辦?本人建議:1,根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
[導讀] 案例一:遺囑內容違法財產分割無效。2005年底,濰坊市有一對老年夫妻,丈夫在臨終前立了一份自書遺囑,主要內容包括:"由長子全權處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錢物由兩個兒子平分。住房已經買下,戶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兒對此房只有居住權,可在此居住至終老,房子最后由長子繼承…"遺囑中沒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繼承份額。老伴兒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對勁,找兒子協商重新進行財產分...
[導讀] 1、遺贈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而遺囑繼承的對象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根據《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
[導讀] 1父親在1997年10月15日親筆留下的信書中:"我辛苦一生,節省買了一套住房,不能輕易讓她來繼承,也就是不能因母子的關系來坐享其成。他不是我的血,而是水。是我血統的兒子們成為繼承人,是天經地義的。但要改變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可以用離婚,子女永遠是子女,是血統,是血濃于水。"沒有署他的名,是"爸爸",能否按自書遺囑...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關公證過的遺囑。由于公證可以起到預防、減少訴訟的作用,而且一旦發生訴訟,公證文書比私證文書的證明力要強得多,可靠性要大得多,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對公證遺囑經過審查,沒有疑義后,可以直接采證。既然公證遺囑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能使糾紛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解決,那么當事人應如何訂立公證遺囑呢?
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代理人...
[導讀] 案例:我的鄰居胡某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兒女們為爭遺產傷感情,便立下書面遺囑,2個兒子1個女兒各執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兒子家。胡的二兒子懷疑父親的8500元錢會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這筆錢。胡不同意,認為自己還沒死,錢不能分。為此,胡的二兒子和女兒跑到哥哥家吵鬧,提出按照胡立的遺囑分錢。請問:父親還...
[導讀] 在民事訴訟中,當法院依職權對有關當事人的事實主張采用司法認知時,便可免除其該當事人對該事實主張的舉證責任。然而,目前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不少法院基于種種原因而未能夠充分采用司法認知,從而給有關當事人造成了不當的舉證負擔。針對這一狀況,筆者認為有必要結合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立法、司法經驗以及學理研究成果對司法認知加以探討。一、司法認知在證據法上的價值功能司法認知...
[導讀] 魏道明提要:中國古代不存在一般意義上的遺囑繼承制度。遺囑繼承制度的產生,以單純的個人所有權的普遍化和血親觀念的相對淡化為前提條件,而中國古代不具備這些條件;中國古代的法律僅允許被繼承人在"戶絕"時適用遺囑,有子時則必須實行法定繼承,與普通意義上的遺囑繼承制度相去甚遠;雖然古代史籍中有實行遺囑繼承的個別實例,但不能據此認為中國古代存在遺囑繼承制度...
[導讀] 案例:學習研究之用周獻玲、周獻山、周獻文、周獻放與龍宜秀遺囑繼承糾紛案民事判決書時間:2009-06-25當事人:周獻玲、周獻山、周獻文、周獻放、龍宜秀法官:郭人賓文號:(2009)芷民一初字第170號原告(反訴被告)周獻玲,女,1949年4月18日出生。原告(反訴被告)周獻山,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原告(反訴被告)周獻文,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原告(反訴被告)周獻放,女,1969年8月5日出生...
[導讀] 遺囑繼承法的規定(當事人利益至上法律至上)(來源/轉載:煙臺律師潘作城6668889 )《繼承法》在第三章對遺囑繼承和遺贈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