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規定》的要求,商品房在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
房屋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違約金的產生確定了法定的依據,是對約定違約金的補充。
違約金制度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兩種法律功能,一方面對于守約方能夠補償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另一方面對于違約者進行一定的經濟懲罰,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保障。違約金產生的依據一般可分為約定依據和法定依據,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
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也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之前,買受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咨詢。
2、本合同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的房屋。
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釋[2003]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267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及時...
隨著中國房地產市場的蓬勃發展、房地產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廣大買受人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通過對近幾年晉城仲裁委員會受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梳理,晉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1、買受人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今年晉城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32件,約占全部受理案件的60%。
2、買受人維權成功的比例不斷提高。近幾年晉城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近一半案件在仲裁...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北京市
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實行網上簽約的通知
(京建交[2005]1105號)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維護商品房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35號令)和《關于加快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建設...
淮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
淮南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和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淮府辦[2005]145號)
鳳臺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5]26號)文件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淮南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和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轉...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
印發《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住房〔2000〕2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近幾年來商品房買賣中存在的問題,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1995年印發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F將《示范文本》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
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xx,女,漢族,現就職于xxxx市勞教所第x大隊,電話:xxxxxxxxxxx
被告:河北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xxxxx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剩余房款339500元整;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擬建造...
案例背景:2003年11月,韓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簽訂購房誠意金協議一份。協議約定:1.韓某向開發商預訂XX公寓5棟2單元302室,面積暫估為120平方米(最終以相關部門實際測量為準),每平方米暫定價格為5000元;2.韓某自愿支付5萬元作為預訂住宅室號的誠意金,開發商在收到該誠意金后為韓某保留所訂室號的住宅,不得擅自將韓某所訂室號的住宅訂予他人,如擅自訂予他人,除立即全額返還誠意金及利息外,還應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