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于某種共同關系,對于同一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關系。
第一,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系而發生。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不同,主要不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發生,而是必須的某種共同關系的存在作為發生的充要條件,始能發生。沒有這種共同關系的存在,就不能發生共同共有關系。
第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關系中不分份額。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共有人共同享有共...
夫妻共同財產大體包括以下幾類:
(l)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如工資、承包收益及從事多種經營的收益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專利權所得、稿費等)所得的財產。
(3)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財產,如果結婚多年(審判實踐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修繕的,轉化為夫妻共同財...
法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釋義:本條是關于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
一、什么是夫妻特有財產,夫妻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
法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釋義:本條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一、如何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
所謂“買斷工齡”,實際上是企業自行確定的對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一種經濟補償。由該職工在企業實際工作年限應得的經濟補償和再就業補償金兩部分組成。
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基本特性不同。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是否婚后取得是劃分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一個首要標準,所以共同財產基本特性表現在取得時間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關個人財產的...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者,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對財產約定合法有效的條件是:
1、約定的主體要合法。約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約定時,雙方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
2、雙方意愿表示要合法。雙方的意愿應是真實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騙、威脅、脅迫等手段,...
2010年11月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該規定具有突破性意義,一是基本囊括了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收益的情況,包括孳息和增值收益;二是以較為明確的法律概念概括個人財產婚后收益的歸屬,較現行司法解釋更科學、具體,但其合理...
內蒙古的齊先生稱妻子王女士未經自己同意擅自將雙方共有的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房屋出售,而該房屋的買方武先生則稱是王女士看房子漲價想毀約。齊先生將妻子以及與妻子簽訂合同的周女士、武先生一并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返還房屋。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齊先生的訴訟請求。
內蒙古的齊先生起訴稱,他和妻子王女士在婚后按揭貸款購買了北京市豐臺區的一套住房,貸款由他和妻子共同償還。因...
最高人民法院在《財產分割意見》中設計夫妻財產約定有效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離婚時按協議處理”,二是“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前者涉及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后者設計到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痘橐龇ā方忉?二)第二十四條即采取這一基本精神。
(1)對內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關系當事人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于...
郁老太太和老伴育有兩子一女。1995年老伴病故,他生前立了一份遺囑,將他們夫妻早年共同建造的一棟樓房分給了兩個兒子。后來,郁老太太因住房問題與大兒子發生矛盾。
老太太認為,那棟樓房是夫妻共同財產,老伴的遺囑將本該屬于她自己的那一部分也分給了兒子,遂要求法院宣告遺囑無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撤訴。
說法
受理此案的法官認為,《繼承法》第26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