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財產中的婦女權益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家庭共有財產具備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為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
分割以夫妻一方名義設立的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如何處理?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
1、 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限于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
“財產”不僅僅是指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即使是在離婚協議中已作處理的財產,嗣后發生糾紛的,也是離婚后的財產糾紛。
2 、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僅包括積極財產也包括消極財產
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此處的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債權等,消極財產主要為債務。
對離婚的房產劃分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
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處理:
① 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
免費法律咨詢:轉讓時是否需要雙方同意?
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認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城...
從2001年修正后的《》對和個人財產的列舉式概括規定中找不到軍人復員費的具體歸屬。
但根據2003年12月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14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的年平均值是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
【案情】
聞某于2006年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價格11萬人民幣,并辦理了房產證。2007年11月聞某與陳某結婚,2009年11月,聞某與陳某雙方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雙方對房產發生了爭議。聞某的房子現已升至30萬人民幣。妻子陳某認為,該房產的增值部分應按予以分割。而聞某則認為,他既然享有該房屋的產權,其增值部分也應屬于他所有,不同意陳某分割該房產的要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分岐】
增值的婚前房產是否屬夫妻共...
判斷一項財產是否屬于的標準主要是看該財產的來源及取得的時間,而不是看它究竟是在誰的“名下”。以夫妻一方名義存儲的存款究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看這筆存款的來源和它取得的時間。如果一筆存款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不論該存款是以夫妻中哪一方的名義存入金融機構,均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存款的來源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也就是在夫妻雙方辦理完手續后至一方死亡或辦理完或法院的...
關于知識產權的收益問題。現行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即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
即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于。
而對于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
案情簡介:
李某與張某于1990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雙方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瑣事吵架,導致兩人之間的矛盾不斷激化。后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李某在法庭調查中就財產分配問題明確表示不需要法院處理共同財產、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權債務及住房。2004年時,法院作出判決準許李某與張某離婚。判決后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后離婚判決生效。
2006時,李某又向法院起訴張某,要求分割夫妻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