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分給一方所有的財產,一方應給另一方相當于財產一半的價值補償。可見,財產價值的確定是財產處理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回放]
趙某與張某在1992年登記結婚, 婚后,趙某只身一人前往外地打工一直未歸。其間,趙某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法定扶養義務。由于張某沒有經濟來源,生活無著落。為此,張某訴至法院要求使用由趙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6萬元的一半作為自己的生活費用。
[法院裁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對該筆存款均享有平等的權利,現張某沒有生活來源,趙某獨占存款,剝奪了張某對該財產行使支配、處分的權利,故判決趙...
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保留著男方置辦房屋和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后,娶女方進門,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務,沒有什么經濟來源,一旦離婚,勢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難,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體現。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筆者認為不應再適用。因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
某女于2004年5月結婚。同年7 月,該女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價值90萬元的商品房供該女和其丈夫居住,該女和丈夫未出分文。在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該女的父母把他們自己的名字和該女的名子寫入產證,而沒有將該女丈夫的名字寫入產證。婚后不久該女和丈夫打算離婚。可丈夫說,離婚可以,但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產權算作我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請問丈夫的觀點是正確的嗎? 本網律師認為:該丈夫的觀點不正確。根據《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在離婚時,一方若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除了可以少分或不分外,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起訴的一方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
軍人轉業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會獲得一定的費用,那么這些費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呢?6月27日,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在一起離婚案件的判決中,對此作了否定回答。
[案情]:
1996 年9月,原告張某(男)應征入伍。2002年1月,張某與黃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同年2月訂婚。同年10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為張某與她人相處失當及其他生活瑣事多次發生矛盾。2003年11月起,雙方分居生活至今。2003年底,張某轉業。2004年5月...
案情介紹:
齊某在和張某戀愛期間決定買房,后齊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與開發商簽訂了一處房屋的購買合同,但是在購房合同上簽署了齊某和張某兩個人的名字。后來雙方結婚生子,但是最近以來矛盾逐漸升級,導致感情破裂,雙方都想解決婚姻問題,但是對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屬于雙方共同財產還是齊某的個人財產雙方產生了分歧,最后雙方訴到法院。
本網認為,此房屋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因為齊某和張某共同在購房合同上簽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按其在公司中的出資額給予價值總額一半或適當的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
我國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損害賠償這一新的內容,但在實際操作這一層面上,尚無具體的規定。對比修改前后的婚姻法,不難發現,修改前的婚姻法只在離婚財產處理時,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后來作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性規定。而修改后的婚姻法除了三十九條、四十條對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上作出規定外,還在新增加的“救助措施與...
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所創造的,供全體家庭成員生活、生產的財產,該財產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家庭共有財產的發生是以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創造的財產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的財富,不發生家庭財產關系。
二、家庭共有財產來源于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所得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
三、家庭共有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在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