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試行辦法》(滬府發[1999]4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試行辦法》載于本刊1999年第3期)已于1999年1月19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為貫徹執行《試行辦法》,規范公有住房差價交換行為,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統公有住房差價交換(以下簡稱差價換房)均應按《試行辦法》進行。
本市行政區...
根據法律規定及相關的司法解釋,94方案購買的公房有很大的特殊性:
一、上海市從九四年開始房改,我國《房地產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當時的政策規定房地產權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員協商將某位成員的名字寫在房地產權證上。
二、后由于關于售后公房的糾紛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審理該類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說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購買的公房,雖然房地產權證上只寫了...
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可否暫時居住?
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必要的費用。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很多租住公房的“房客”利用政策優惠條件購買了公房產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房主”。近年來房地產市場蓬勃發展、房價持續上行,這部分公房成為糾紛的多發地帶:承租戶名的變更、公房產權的購買及房屋出售后的價款分配等問題成為糾紛的焦點。律師提醒市民交易時注意防范法律風險。
一、變更戶名:承租人應由共同居住人協商決定;
二、購買產權,須經...
該不該強制產權單位出售公房
對我市“不售房就止租”這種強制措施存在有異議提出如下幾點看法:
一、該讀者認為“長春《決定》”違反《民法通則》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其實并非這樣。
該讀者提出,《民法通則》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及“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r...
第一步 領取審核表
第二步 填表審批蓋章
第三步 辦理購房登記
今年初市政府頒發了《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購買經濟適用房需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二是申請購房者須是無房戶或現住房面積未達到本市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未達標戶。此后本報不斷接到讀者電話,詢問具備了以上兩個條件的居民,該如何具體辦理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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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售公房差價交換使用時,各方承租人應填寫《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換購申請書》,并向出租人征詢,出租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互換使用各方承租人應簽訂由市房地局統一制定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合同》。雙方應在《交換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持下列材料向交換價格高的公房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公房互換使用的審核手續:
1.《申請書》;
2.《交換合同》;
3.《租用公房憑證》或保留承租權...
對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以就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適當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一般可認定為屬于幫助性質,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夠證明其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當事人對該未成年人入住的相關問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
--套型面積
經濟適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按照《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套型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60-90平方米,高層、小高層建筑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但每種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0平方米。
--申請資格
《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一是家庭成員具有市區...
陳女士:我現在住的是2000年按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如果要出售的話,需要與原產權單位辦理什么手續?
答:凡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出售人可向原產權單位補交房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后方可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過程中將扣除的價款劃轉到原產權單位售房款專戶。目前,出售人先到原產權單位按99京房改辦字42號的有關規定補交房價款,并按規定繳納稅費后,其銷售收入全部歸產權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