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公司在開發商物業移交時應注意那些交接事項? 答:物管公司對開發商所移交的物業一定要把好驗收關,否則因為把關不嚴而造成的后遺癥和改造、增設工程會給物業公司帶來沉重的包袱。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接管驗收時要注重以下幾個關鍵: (1)對在前期介入階段提出的完善項目和整改意見進行復核,對尚未完善的事項,要求開發商提出的補救和解決措施并備案,(包括物管用房,專項基金,開辦費用,對外承諾的小區配套設施等敏感問題...
物業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宅、公有住宅以及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出售時,物業出售人和買受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的用于住宅的共有部分、共有設備、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養護的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維修基金應當用于物業的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業維修基金應當存入銀行專戶,按幢立帳、按戶核算。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
物業公司有款罰權嗎物業公司沒有未罰權,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物業管理公司不是行政主體,因而沒有罰款的權利。處罰權,只能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或其他有處罰權的組織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使。物業管理公司擅自處罰的行為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的依據,不具有約束力。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沒有任何的行政管理的法律關系。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一種平等的合同關系,物業管理公司不能凌駕于業主之...
概念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區劃內共有建筑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筑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者進行管理。[1]物業管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委托合同進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
(一)物業管理市場產生的原因 房地產商品本身的特殊性,使物業管理服務成為一種獨立的交換對象具備了可能性。房地產商品除只有供給的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等一些特點之外,還有使用長期性的特點。一宗房地產在交付使用之后,可能有幾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壽命,在此期間,房屋的折舊、破損以及功能的部分退化都是在所難免的。而房屋的使用一般都是在退出流通領域之后,同時房地產企業不再對房屋的維護及管理負責。這樣,在物業長久...
近日,朝陽法院首次對拒不撤出小區的物業公司實施強制執行,使得人們再一次聚焦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問題。就目前的司法實踐看,導致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的物業服務合同,其性質被確認為民事合同。而現實生活中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務”行為遠遠超出了民事行為的范疇。至于部分物業管理公司為解決物業糾紛而采取的斷水、斷電、封門等“強制措施”更是遠遠超出了民事主體的&l...
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之前,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一般都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或者事實上存在委托合同關系。所謂開發商“指定”物業管理公司,實際上就是開發商“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在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委托事項”只限于對小區公共財產的管理,而不包括、也不可能包括對業主房屋的管理。 物業管理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是有效的,因為,...
2003年6月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379號國務院令,物業管理行業期待已久的《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誕生了,《條例》中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內容明確規定了物業管理企業承接驗收的內容及相關要求,規范了物業管理企業承接和驗收的行為。根據《條例》及近年來筆者在物業承接驗收的實際運作過程中摸索總結的經驗,現就其中的幾個重要環節加以闡述,供業內人士參考。 一、物業管理公司決策層要高度重視承接和...
第一條 為落實物業管理單位的安全防范責任,加強物業管理小區安全防范工作,預防和減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物業管理小區公共區域安全,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物業管理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和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后勤部門改制后對所屬的已售公房、直管公房、...
頻道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
款費用的,應當向業主出具專業經營單位的發票,并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分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層住宅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